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所用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买卖墓位(格位)。
第三条 博彩网站导航
是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关于公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殡仪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墓维护管理、安葬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殡仪服务中心核实服务对象是否符合骨灰安葬条件,并做好辖区居民(村民)关于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的政策宣传解读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南昌市范围内,现有公益性殡葬设施未覆盖区域的户籍居民(村民)。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不提供坟墓迁移安葬服务。
第五条 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不收取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价格后向社会公布。市殡仪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墓碑定制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墓碑定制服务包括刻字、嵌像、描色等,分项目收取费用,墓碑定制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墓位维护管理费由市殡仪服务中心按定价标准向经办人收取并出具票据。
第六条 市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80岁以上身份证明、病危通知书提供墓位。经办人凭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签订墓位使用协议,由市殡仪服务中心发放《安葬证明》并提供安葬服务。
第七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墓区号-排序号-墓位顺序号”进行排序,安葬骨灰按照入葬的先后顺序依次安葬,不得挑选或指定墓位进行安葬。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符合以下情形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墓位,免收维护管理费;市殡仪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墓碑定制服务,免收墓碑定制服务费: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四)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员。
申请免费安葬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经办人在办理安葬手续时应出具有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市殡仪服务中心留存备查。
第九条 墓区内统一使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的墓碑,不得改变原墓位结构、方向,变更墓碑大小和材质等,不得私自增加墓碑罩、石狮、香炉等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条 墓区内提倡使用绿色低碳文明环保祭祀用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墓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祀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破坏公墓周边环境,严禁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墓内的墓位按照“墓区号-排序号-墓位顺序号”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安葬档案由市殡仪服务中心收集归档并整理成册。具体内容包括:
(一)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二)使用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复印件;
(四)骨灰安葬协议;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市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博彩网站导航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期满前,由本办法制定机关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决定是否修订或延续。
附件:1.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2.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协
议(样式)
3.遗体安葬档案目录
附件1
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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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位 使用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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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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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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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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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具体到某个社区) |
死亡时间 |
(可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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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费安葬人员类型 |
在下列选项前打勾,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附后: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 □4.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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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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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使用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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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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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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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表中信息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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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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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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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仪中心审核确认意见 |
墓位使用人户籍所在地属于XX社区, XX社区无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 安葬墓区号:排数序号:顺序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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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办理安葬申请时须提供墓位使用人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以及申请人有效证件;2.符合免费安葬服务对象的,还应提供对应类型的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2
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协议
(样式)
甲方(公墓管理单位):市殡仪服务中心
乙方(骨灰安葬(放)者家属):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逝者姓名:
根据《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甲方拥有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权;乙方为骨灰安葬(放)者家属,将逝者骨灰安葬(放)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内。为确保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骨灰安葬(放)事宜
1. 乙方确认将逝者骨灰安放在南昌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具体安放信息如下:墓区: 排数:
序号: 。
2. 费用与使用年限。本公墓仅收取政府定价的墓位维护管理费。墓位及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周期,期满需保留的,乙方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 祭祀活动规范。乙方有权在公墓内依法开展祭祀活动,但须严格遵守公墓管理规定,秉持绿色低碳、文明环保原则,不得损害公墓环境、公共设施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享有公墓的管理权与维护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公墓管理细则。
2. 有权对公墓内墓位使用、祭祀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私自改变墓位结构、违规用火、破坏环境等行为,可予以制止并移交民政等相关部门处理。
3. 若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甲方义务
1. 确保公墓土地及设施使用权合法,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的墓位(格位)及配套安葬服务。
2. 负责公墓内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及环境保洁工作,包括日常清扫、绿化养护、排水保障、防火防盗等,为乙方营造整洁安全的祭祀环境。
3. 建立健全公墓档案管理体系,妥善保管乙方及逝者相关资料,保障信息安全。
4. 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流程等信息,自觉接受乙方及社会监督,保障乙方知情权与监督权。
5. 保障乙方合法祭祀权益,及时回应乙方合理咨询与诉求。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依据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所申请的墓位(格位),享有该墓位(格位)的使用权。
2. 有权在公墓内依法开展祭祀活动,要求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环境与保障。
3. 若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墓位(格位)或相关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4. 有权监督甲方管理服务工作,对甲方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乙方义务
1. 提交真实、完整的逝者及自身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办理墓位申请、协议签订等手续;若提供虚假信息,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 按发改部门核定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墓位维护管理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3. 祭祀时遵守公墓管理规定,使用绿色低碳文明环保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塑料祭祀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4. 爱护公墓环境及公共设施,不得乱丢垃圾、损坏绿化与设施;若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5. 进入墓区须增强防火意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因自身原因引发火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6. 不得擅自改变墓位结构、方向,不得变更墓碑大小、材质,不得私自增加墓碑罩、石狮、香炉等附属设施,保持墓区整体风貌统一。
7. 遵守甲方制定的其他合理管理规定,配合甲方日常管理,不得妨碍公墓正常运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遗体安葬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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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编卷号 |
室编卷号 |
使用人姓名 |
使用人户籍地 |
使用人身份证号 |
安葬证号 |
安葬位置 (墓区-排数-序号) |
安葬时间 |
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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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规范编制的案卷顺序号。2.室编卷号:填写殡葬服务单位编制的案卷排列顺序号,同一类别、同一年度内的案卷从“1”开始依次编制。3.死者姓名:填写被葬者的姓名。4.安葬证号:填写遗体安葬证明材料的序号。5.安葬位置:填写遗体安葬的墓位号。6.安葬时间:填写初次签订安葬合同的日期。7.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